佛山市第十中学学校章程
佛山市第十中学学校章程
前 言
佛山市第十中学创办于1971年。学校原属佛山市教育局管辖。2003年佛山市区划调整,学校划归禅城区教育局直属。2002年学校被评为佛山市一级学校。
学校占地面积16333平方米。校园位于禅城中心城区。毗邻岭南天地、博物馆、民间艺术社等佛山文化重地。具有浓厚的文化氛围与丰富的人文资源。学校现代教学设备较为齐备,常规教学仪器配套齐全。十中老师秉承治学严谨、自强不息、积极上进的精神,历经多年形成了自己的优良传统。学校在多年的办学探索中逐渐形成了以岭南文化为依托、以美术教育陶冶性情的剪纸文化特色。近两年,学校坚持“以教改增强内生力量,用文化引领学校发展”的发展观和“教育特色化,育人多元化”的育人观,探索实践“以校园文化凝心聚力、以活动文化提升德育实效、以课程文化引领内涵发展”的教育教学改革。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制定依据】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更好地实现“依法治校,自主办学”的目标,制定本章程。
第 二 条 【学校名称与地址】学校全称:佛山市第十中学(简称为“佛山十中”);校址:佛山市禅城区兆祥路38号。
第 三 条 【学校性质】学校为全日制公办初中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 四 条 【学校官方网址】官方网址: http://shiz.ccjy.cn
第 五 条 【学校微信公众号】:佛山十中
第 六 条 【办学宗旨】培养胸怀广阔、人格高尚、心理健康、基础扎实、体魄强健、富有创新精神的初中毕业生。
第 七 条 【办学总目标】把学校办成一所校风好,质量高,有特色的初级中学。
第 八 条 【办学特色】传承佛山传统文化,打造剪纸艺术特色
第 九 条 【师资目标】建设一支素质优良、业务精湛、师德高尚、乐教善教、和谐协作、奋发向上的教师队伍。
第 十 条 【育人目标】立足本校实际,培养具有阳光气息、文艺气质的文明人。
第 十一 条 【校园文化】
办学理念:育成功学生 做成功教师 办成功学校
校训:明德 尚志 博学 敏行
校风:文明 敬业 尊师 守纪
教风:严谨 善导 探索 创新
学风:刻苦 多思 诚实 向上
校徽:
校歌:《攀登》
领导作风:团结 民主 廉洁 务实
第 十二 条 【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和完善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学制、办学规模、隶属关系
第 十三 条 【学制】学校按有关规定招收三年制初中生,招生对象为具有禅城区户籍或符合政策条件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第 十四 条 【办学规模】学校办学规模为三个年级,班额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招生规模而定。
第 十五 条 【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学校直属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 十六 条 【校长负责制】
校长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党总支起监督保证作用,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 十七 条 【校长职权及义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校长对学校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按规定程序任免学校中层干部,依法依规聘用教职工。
(三)财务基建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批核制度。校长有权决定学校一般建设项目的立项与实施。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三)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要求,保证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行政领导班子集体智慧,并接受教职工代表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六)切实改善办学条件,加快教育现代化步伐。
(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
第 十八 条 【党团组织】学校党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正确把握学校的办学方向,引领学校立德树人,抓好师资团队建设。学校共青团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 十九 条 【工会与教代会制度】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 二十 条 【管理架构】学校管理由教育、教学、总务三个系统组成,实行校长领导下的一室(校长办公室)三处(德育处、教导处、总务处)的管理架构。
第 二十一 条 【校长会议和行政会议制度】作为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辅助,学校建立校长会议制度和行政会议制度。校长会议由正副校长、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参加,对学校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由行政会议讨论实施。行政会议由学校行政干部参加,对学校重大工作和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研讨并负责实施、监督和反馈总结;重大事项决策时视性质可召集由基层干部和普通教师代表参加的行政扩大会议讨论。
第 二十二 条 【教育教学管理】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根据教育部《中学管理规程》,对学校教育教学实行管理。
(二)学校坚持德育为首,育人为本。认真贯彻《德育大纲》及有关法规文件,建设好德育机构和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三)贯彻《国旗法》,坚持升降国旗制度。坚持爱国主义教育。
(四)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实行班级授课制;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五)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六)教材、教辅资料征订严格按上级文件要求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征订或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
(七)以课堂教学为中心,进行教学实验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八)加强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以学科小组为单位,推行集体备课制度。
(九)依照有关条例,搞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开展健康和心理素质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十)执行素质教育的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定期开展一系列课外活动。
(十一)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不得歧视后进学生。
(十二)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逐步推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十三)强化现代教育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提高育人效率。
第 二十三 条 【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相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 二十四 条 【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 二十五 条 【校园安全管理】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 二十六 条 【办学管理监督】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 二十七 条 【人事管理】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按岗位设定要求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管理制度;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及学校岗位需要,实施教师交流轮岗及相关人事制度。
第 二十八 条【队伍建设和评价考核】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教师专业发展、研修计划,规定、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建立教师专业发展及评价体系,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学校每(学)年按上级教育部门要求对教职工岗位职责及履行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将教师德、勤、能、职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依据。
第 二十九 条 【教职工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 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 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或要求的进修培训及学校开展教学研究需要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 三十 条【教职工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言行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建立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 三十一 条【教职工奖惩】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 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不履行岗位职责或未按要求完成岗位职责的教师作岗位调整处理;对违反合同和有关规章制度,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接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违反纪律及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上级部门处理。违反法律移送司法部门执行。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 三十二 条 【学生入学】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 三十三 条【学生权利】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 三十四 条【学生义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服从学校和教师的管理;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 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彩;
(七)保护自身和他人安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 三十五 条【学籍管理】学校按照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 三十六 条【学生评价】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 三十七 条 【学生奖惩】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符合教育法规规定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类相应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应当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 三十八 条【学生自治】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依法依规开展自治自理活动,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 三十九 条【学生权益维护】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暂扣措施,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处分学生应当依法依规。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 应当
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校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 四十 条 【经费来源】学校经费来源是全额财政拨款。
第 四十一 条 【资产保护】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 四十二 条 【资产管理与使用】学校建立健全财产、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运动场、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 四十三 条 【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报账员,由禅城区教育局结算中心核结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资金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 四十四 条 【学校收费】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开收费标准。
第 四十五 条 【社会捐赠】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 四十六 条 【育人体系】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根据教育教学及健全法制管理需要,学校聘请兼职教师、法制副校长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 四十七 条 【家长委员会】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化解家校矛盾工作;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 四十八 条 【家长学校】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 四十九 条 【社区服务】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社区建设;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提供平台。
第 五十 条 【综合治理】学校依靠禅城区政府及服务片区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 五十一 条 【校友会】学校建立校友联谊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 五十二 条 【对外合作交流】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和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开展国际交流教育,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多元化和国际化。
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审议、发布、解释权限
第 五十三 条 【制度体系建设】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程序进行。
第 五十四 条 【章程生效程序】本章程自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 五十五 条 【法制统一原则】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 五十六 条 【章程修订程序】本章程的修改需由行政会议提出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遇到紧急情况时,可召开行政扩大会议,修改章程。
第 五十七 条 【章程解释】本章程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一六年六月